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林先生是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因購買眷村改建零星餘戶房屋,經核定應課徵契稅,質疑為何不能適用眷改條例相關規定,免徵契稅。

稅處說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5條第1項明定,由國防部配售之住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是以,林先生既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應無該條例之適用。


稅處進一步說明,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繳納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5條第1項並未授權國防部得訂定免稅之法規命令,因此,依行政規則「國軍志願役現役官兵申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價售作業要點」以價售方式取得之零星餘戶,是無法依前揭規定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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