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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乙棟,並於99年6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卻遲至100年1月5日才到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報繳契稅。詢問契稅應何時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是否有罰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民眾於99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99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惟民眾遲至100年1月5日始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4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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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契稅申報是否有期限規定?若超過規定期限申報,是否有罰則? 

稅捐稽徵處指出,契稅係不動產產權發生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其申報期限如下:(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二)法院標購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五)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至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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