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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契稅申報是否有期限規定?若超過規定期限申報,是否有罰則? 

稅捐稽徵處指出,契稅係不動產產權發生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其申報期限如下:(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二)法院標購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五)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至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處特別提醒,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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