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契稅 (122)
- Sep 13 Thu 2018 11:31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雙方仍應共同申報契稅
- Aug 21 Tue 2018 09:49
買賣房屋解除契約記得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理產權登記前,如已解除買賣契約,要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而被強制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買房屋訂定契約並申報契稅後,常因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卻忘了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致使該筆契稅未能辦理註銷,直到被移送強制執行,才驚覺自己有欠繳契稅,無故受到執行程序的壓力。
- Aug 08 Wed 2018 15:59
已登記建物因解除契約返還移轉,非契稅課徵範圍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疇,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 Jul 23 Mon 2018 13:48
因繼承關係取得房屋無須申報契稅
- Jul 23 Mon 2018 13:34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需申報繳納契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房屋是屬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賣時是否需要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不會因為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而有差異。
- Mar 16 Fri 2018 21:30
夫妻間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 Feb 07 Wed 2018 08:38
由建商出資興建之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嗣後分配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嗣後地主所分得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 Jan 18 Thu 2018 10:24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劉小姐打算用股票和弟弟交換其名下的房屋,來電詢問是否可以用交換契稅來申報。
- Jan 02 Tue 2018 09:00
利用語音查詢契稅申辦進度,高市稅「揪感心」的便民服務!
民眾申報契稅後,常會詢問案件何時完成,以便領取契稅繳款書繳納稅款?
- Dec 04 Mon 2017 08:51
法院拍賣取得之建物,需先完納契稅,才能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其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產,需要繳納何種稅捐,如何辦理房地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Nov 01 Wed 2017 08:41
必知稅務事報給您-未保存建物出售,仍應申報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取得房屋的新所有人,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課稅主體仍為原所有人,會影響其新所有人自身之權益。該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
- Oct 06 Fri 2017 08:00
報繳契稅後申請退稅,需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等方式移轉房屋而申報繳納契稅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在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納之契稅准予退還。
- Sep 26 Tue 2017 09:06
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 Sep 19 Tue 2017 09:09
不動產移轉時契稅申報起算日及申報期間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有些特殊情況契稅申報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 Sep 06 Wed 2017 08:17
夫妻間相互贈與建物是否須繳納契稅之釋疑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贈與一棟建築物給妻子是否須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 Aug 25 Fri 2017 08:51
交換停車位,稅不稅報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也要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
該處特別指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如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交換停車位若屬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則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致權利持分增減,則必須就持分增加部分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課徵契稅。
- Jul 18 Tue 2017 08:22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返還借名登記之房屋無須申報課徵契稅
小王將房屋借名登記在小陳名下,後來小王要求小陳將房屋過戶回來但卻遭拒絕,經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判決,小陳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返還予小王,向稅捐處洽詢應否申報課徵契稅?
- Jun 03 Sat 2017 11:31
向法院標購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需要繳納契稅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因此,依規定仍應報繳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標購房屋後,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有匿報應納契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尚應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該處貼心的呼籲民眾,注意上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 Jun 03 Sat 2017 11:22
善用契稅申報書附聯,新購屋族省時又節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取得後使用情形,以節省寶貴時間與荷包。
- Apr 20 Thu 2017 17:01
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免再課徵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