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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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最近購買房地自住,正打算辦理過戶登記,同事小李提醒他,過戶後要記得將戶籍遷入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地價稅可以省4倍以上,王小姐心裏一直掛意這件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加強稅務申辦之便利性,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新所有權人可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5欄「本申報書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勾選「申請」,嗣辦竣所有權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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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留有一間公寓,由母親及小孩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可以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須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規定,但為兼顧實情,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繼承人可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提出申請,無需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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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在本市持有透天厝一棟,僅部份供作營業使用,為什麼該土地全部被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上房屋實際層數與所有權狀所載不符,其建物權狀登記為2層樓建物,惟實際上已增建未辦保存登記之第3層樓,雖該房屋僅1、2樓供作營業使用,惟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依據建物所有權狀所載樓層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因上開土地建物權狀登記為2層,因此,全部土地面積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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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所有房地原先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為貼補家用,於該處從事家庭燙髮,為此擔心其地價稅是否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盲者懸掛招牌從事按摩,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且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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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於執行地價稅籍清查時,發現民眾將騎樓封閉作為停車、住家使用,或是在騎樓營業使用,並未供公共通行,原騎樓用地減免地價稅權益應取消,恢復課稅。

該處說明,騎樓用地減免地價稅,係以供公共通行為要件,若將騎樓圍起來私用,既非供公共通行使用,就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原減免騎樓用地面積就會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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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詢問,供里辦公室或民意代表服務處使用之基地,是否可免繳地價稅?

該處說明,里辦公室屬政府機關,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若是供市議員等民意代表服務處使用之基地,則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不符,其地價稅不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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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姐妹兩人共同購買相鄰兩棟房地,房屋經打通使用,母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作為住宅使用,姐妹二人一起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只核准姐姐的土地,妹妹質疑兩間房屋打通供母親居住使用,為何不能同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各別所有相鄰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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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用之房屋,若作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因實際交易均於網際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只要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拍賣貨品等營業使用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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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贈與、繼承或買賣新取得土地者,所取得之土地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贈與、繼承或買賣致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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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有納稅人反映他家目前是空地,還沒有蓋房屋,但前面土地與左右鄰居的騎樓一樣是讓人通行,何以地價稅未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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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都可以免繳地價稅,其實不然,如果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就不可以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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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102年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為307萬元,今(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40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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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及查得資料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因此,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為地價稅年度重大工作計畫,該處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全面展開105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及租稅公平,並遏阻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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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看中一間法拍屋,想知道從法院標購至完成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後,所需繳交稅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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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主張公同共有土地他已繳納分單後地價稅額,為何還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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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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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最近轉行開計程車,於自用住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自宅前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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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農保規劃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有居住事實,惟因設立戶籍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法定要件之ㄧ,既戶籍已全部遷出,該土地則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差4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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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充裕庫收,近日就地價稅欠稅全面展開催繳送達作業,尚未繳納的民眾收到繳款書,經確認無誤後,請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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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翁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他母親在104年死亡後,自己仍然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所收到的104年地價稅稅單,為何比以前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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