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姐妹兩人共同購買相鄰兩棟房地,房屋經打通使用,母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作為住宅使用,姐妹二人一起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只核准姐姐的土地,妹妹質疑兩間房屋打通供母親居住使用,為何不能同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各別所有相鄰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

因相鄰兩棟房地所有權非同屬一人,陳小姐母親在陳小姐所有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其妹妹所有房地為空戶,因此只能核准陳小姐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妹妹所有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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