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在本市持有透天厝一棟,僅部份供作營業使用,為什麼該土地全部被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上房屋實際層數與所有權狀所載不符,其建物權狀登記為2層樓建物,惟實際上已增建未辦保存登記之第3層樓,雖該房屋僅1、2樓供作營業使用,惟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依據建物所有權狀所載樓層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因上開土地建物權狀登記為2層,因此,全部土地面積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惟如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未載於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提供「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即可改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層數,重新計算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面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案件,就增建部分提供「建物測量成果圖」,可將其增建之樓層部分合併計入層數,並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以節省地價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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