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為身心障礙人士,平時都由同住的兒子用汽車接送,今年已向稅捐處申請身心障礙使用之汽車免繳納使用牌照稅,可是為什麼還是收到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申辦身心障礙免稅仍收到繳款書有以下的原因:
一、該車申辦身心障礙免稅前有應納稅額,以王太太為例,申請身心障礙使用之汽車核准免稅日期為3月2日,仍須繳納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二、免繳納使用牌照稅氣缸總排氣量為2400cc以下,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過期未重新申請,使用牌照稅自有效期屆期次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使用之汽車免繳納使用牌照稅條件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的車輛為限,以1輛為限,但若有上述情形,仍請納稅人於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繳納,加罰1%至15%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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