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用之房屋,若作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因實際交易均於網際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只要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拍賣貨品等營業使用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該房屋無出租、營業為必要條件之一,該房屋雖有網路拍賣之營業登記,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與實體商店有別,仍可申請並享有優惠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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