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房屋,是否經向稅捐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房屋自不例外。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起見,房屋不論合法與否,均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該處另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之情形,記得要主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房屋稅籍,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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