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徵收期間為一個月,請納稅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表示,房屋稅課徵對象,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例如民宅、工廠、店舖房屋、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私營客運公司候車室、加油站地下油槽及油亭雨蓬、水泥工廠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用途之水泥槽等等,均屬房屋稅之課徵範圍。另外,製造過程中機器設備之水泥槽、公司之各灌裝廠液化石油氣儲槽屬灌裝輸送系統機械設備部分、廣播電台發射塔、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等,則不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再提醒民眾,原營業登記之房屋已不供營業而作住家使用,為避免多繳冤枉的稅金,儘快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地址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且記得向稅捐處申請住家用改課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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