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耳熟能詳的消保官,全名「消費者保護官」,是發生消費糾紛時的消費者申訴管道之一,專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設置。然而,「納保官」又是什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在105年12月28日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納保官的職權有:「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等,是專為保護納稅人權利而成立的機關任務編組。而納保官經稅捐機關指定後,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機關網站,以便納稅人有權利保護事項需求時,可上網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