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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欲將其名下持有之土地及房屋贈與其配偶,詢問高雄市稅捐處應申報及繳納何種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需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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