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房屋稅納稅人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日益普遍,為應事實需要及方便繳納,納稅人可個別就其持分部分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但是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並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數人共有房屋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其納稅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不得以房屋共有之理由,申請單獨分開再另設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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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引擎排氣量不超過二千四百CC的小客車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可利用客服專線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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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故法院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必須先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查無欠繳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後,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 :07-66120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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