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之減免以列舉方式為限,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公有或私有,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有關法令,方可減免地價稅,反之,仍應課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等使用土地,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而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說,不論公有或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必須要在其土地使用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有其適用;但是,公有土地如不符合減免規定者,與私有土地一樣,仍應繳納地價稅,只不過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不會以累進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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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上房屋於出售當時如未向戶政機關設立建物門牌者,縱使興建完成後從未出租或營業,亦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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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乙棟,並於99年6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卻遲至100年1月5日才到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報繳契稅。詢問契稅應何時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是否有罰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民眾於99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99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惟民眾遲至100年1月5日始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4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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