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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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因面積過小而不能申請建築使用,目前開闢為菜園,原依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釋,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仍需核課地價稅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4號解釋宣告為違憲。 

因此,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既不得單獨建築,應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依法不能建築」之情形。故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民眾可依前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申請課徵田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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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輛老舊或其他原因,購買新車替換使用時,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可適用免稅的規定。 

稅捐稽徵處並指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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