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發現有民眾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後,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小客車」使用,該處提醒民眾,此舉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設座架而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機關除可針對「小客車」與「大客車」牌照稅之差額追補5年外,並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之規定,每次查獲均處以「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因此,該處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切勿為了節省使用牌照稅,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車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客車」使用,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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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是否需課徵印花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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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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