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乙棟,並於99年6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卻遲至100年1月5日才到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報繳契稅。詢問契稅應何時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是否有罰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民眾於99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99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惟民眾遲至100年1月5日始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4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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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因國稅局通報租賃契約收款未貼繳印花稅,所以房東被移送處罰案件有增多趨勢。 

該處解釋,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乃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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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之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務必持兩面號牌向監理機關繳清所欠稅費及罰鍰等並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報廢手續。 

稅捐處說明,部分車主因車輛不堪使用,即隨意丟棄路旁致遭環保局拖吊,或交環保廢棄回收廠商、維修廠拖走,即認為該車已合法報廢,而未將號牌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事後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向稅捐處詢問原由,才發現車牌被他人冒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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