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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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因故無法完成,已繳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該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移轉契約於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因屬登記之ㄧ環,當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使該契約所載事實無法履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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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時,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如下: 

一、持房地產買賣契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另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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