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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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導,從民國93年開放興建集村農舍後,集村興建農舍已為趨勢,建商利用便宜的農地價格取得土地,以農舍名義興建並蓋出大面積的豪華別墅,然實際上房屋所有人並未從事農作,該農舍豪宅也非做農業用途,卻可免徵房屋稅云云,對此,為避免民眾誤解為農舍即可免徵房屋稅,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舍於設立房屋稅籍時,均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免徵房屋稅要件者,如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經申請核准後,始可免徵房屋稅外,一般農舍豪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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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姊妹兩人因繼承所取得之土地,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何以因房屋只登記為姊姊所有,則妹妹持分之土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此,如果妹妹只有土地,房屋為姊姊所有,因姊妹並非直系親屬,所以妹妹持分之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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