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不用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為只要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即可,卻忽略了買賣雙方須共同申報契稅。該處指出,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由買賣雙方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共同辦理契稅申報。 

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匿報或短報,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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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若身心障礙者死亡,免稅條件即消失,該車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稽徵處並表示,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果身心障礙者死亡後,該車仍然供其他身心障礙者使用,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以維本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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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於99年8月間購買新屋,並將全家戶籍從舊有房屋遷入新屋,以期自99年起儘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2月其出售舊有房屋,該房地已無人設立戶籍,詢問其是否須於訂立契約之日前將戶籍遷回該舊屋,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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