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快到5月繳稅(綜所稅及房屋稅)的季節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5月份除了納稅以外還有一個可以節稅省錢的訊息您不能不知,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只要在今(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符合規定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而目前田賦屬停徵狀態,相當於免繳稅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嗣後如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縱然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會自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必須向區公所重新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並符合規定,才能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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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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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住家用房屋,又細分為「自住住家」或「非自住住家」,致多數民眾容易與原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混淆,頻頻來電詢問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更動調整限制,鑒此,特別整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及房屋稅自住住家差異比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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