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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住家用房屋,又細分為「自住住家」或「非自住住家」,致多數民眾容易與原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混淆,頻頻來電詢問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更動調整限制,鑒此,特別整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及房屋稅自住住家差異比較如下表
地價稅自用住宅及房屋稅自住住家差異比較表
稅目 |
地價稅 |
房屋稅 |
稅種 |
自用住宅 |
自住住家 |
稅率 |
千分之二 |
百分之一點二 |
開徵日期 |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戶籍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無設籍規定 |
使用條件 |
無出租、營業使用(部分營業、出租依比例課徵) |
無出租、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部分營業、出租依比例課徵) |
戶數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面積 300 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 平方公尺為限 |
無 |
所有權規定 |
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申請時點 |
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處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起適用 |
自申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
該處進一步說明,要做好節稅規劃,民眾得搞清楚房屋稅自住、地價稅自用條件的認定;於符合申請條件前提下,土地部分參考地價稅單之課稅明細挑選以一般土地之申報地價乘以持有面積,地價較高者優先適用,房屋部分則可參考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挑選住家用總現值較高者為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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