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時,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如下: 

一、持房地產買賣契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另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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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沒有收到其所有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何以被處使用牌照稅稅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對此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除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為合法送達外,其他如果是經由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僱人,或其住居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均屬合法送達。一經合法送達,如果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被查獲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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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以妻所有房屋供其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稅能否減半徵收? 

稅捐稽徵處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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