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因面積過小而不能申請建築使用,目前開闢為菜園,原依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釋,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仍需核課地價稅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4號解釋宣告為違憲。 

因此,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既不得單獨建築,應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依法不能建築」之情形。故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民眾可依前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申請課徵田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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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輛老舊或其他原因,購買新車替換使用時,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可適用免稅的規定。 

稅捐稽徵處並指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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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發現有民眾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後,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小客車」使用,該處提醒民眾,此舉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設座架而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機關除可針對「小客車」與「大客車」牌照稅之差額追補5年外,並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之規定,每次查獲均處以「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因此,該處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切勿為了節省使用牌照稅,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車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客車」使用,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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