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因面積過小而不能申請建築使用,目前開闢為菜園,原依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釋,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仍需核課地價稅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4號解釋宣告為違憲。 

因此,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既不得單獨建築,應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依法不能建築」之情形。故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民眾可依前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申請課徵田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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