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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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之減免以列舉方式為限,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公有或私有,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有關法令,方可減免地價稅,反之,仍應課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等使用土地,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而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說,不論公有或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必須要在其土地使用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有其適用;但是,公有土地如不符合減免規定者,與私有土地一樣,仍應繳納地價稅,只不過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不會以累進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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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上房屋於出售當時如未向戶政機關設立建物門牌者,縱使興建完成後從未出租或營業,亦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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