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擬使用的車輛,向監理單位申請報停、繳銷或報廢後,稅金即停止計徵,且原已繳未到期的稅款尚可申請退稅;倘直接棄置路旁不予處理,日後可能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若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被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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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中,就「汽缸總排氣量」有條件限制。

自104年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部分,不予免徵,仍須繳納差額;例如:甲君所有車輛為3,000cc,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5,210元,可減免稅額為11,230元(2,400cc全年應納稅額),故甲君106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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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於4月15日上午10時至12時假旗山國小舉辦「幸福客家好稅月」租稅宣導活動,特邀請民眾共度美好假日,除可觀賞社團舞獅表演外,稅捐處並於現場受理申辦核發財產、所得證明等各項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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