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房屋依規定應申報契稅,並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若未依限繳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外,尚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原核定契稅稅單,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原核定契稅稅額才會註銷,該處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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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致力於提供大眾安居樂業的生活空間,以廉能透明精神營造友善宜居之環境,實踐行政流程透明化之便民服務,與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合作,於109年7月28日舉辦「『廉潔家.幸福地家』—高雄安心宅廉潔宣導活動地政士座談會」,邀請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及高雄市大高雄地政士公會共襄盛舉,就「行政透明.廉能便民、公私合力.誠信經營」主題進行雙向座談交流,凝聚及深化整體廉潔意識。

李瓊慧處長強調,由於稅捐機關主管稅款徵收業務,因此廉潔作為更應被各界放大檢視。希望透過與地政士直接面對面的交流,進行議題研討,扮演政府與民眾溝通橋樑,建立透明、互信、共助的夥伴關係,達成愛心辦稅之優質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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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他最近因繼承已辦妥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惟該房地原本就是他本人及家人設籍居住,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住)用住宅稅率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仍需提出申請始能適用房屋自住及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按月計徵,早申請早享受,地價稅需於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審查符合即可自當年度起享有自用住宅稅率之優惠,逾期申請,自次年才能適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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