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前幾年已把土地跟房子慢慢贈與給兒子,現在要把剩餘的土地跟房子賣給兒子,可不可以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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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近服務社區民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行動辦公室」提供各項稅務服務及諮詢,歡迎民眾就近前往洽辦。

3月份行動辦公室服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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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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