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前幾年已把土地跟房子慢慢贈與給兒子,現在要把剩餘的土地跟房子賣給兒子,可不可以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因此,符合該規定只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果不是同時1次全部出售,而是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的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在各次出售後,如果還有剩餘持分房屋,就跟該條款規定不符。如果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則該次出售行為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就張先生的疑問進一步說明,張先生要出售贈與後剩餘的部分持分房地,如果房屋及土地同時出售,而且出售後張先生跟他的太太以及未成年的子女已經沒有其它房屋,該次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的規定,如果經查明也符合同條項其它4款的規定,就可以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因張先生出售的房屋是跟他成年的兒子共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以不超過按他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之土地面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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