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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他最近因繼承已辦妥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惟該房地原本就是他本人及家人設籍居住,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住)用住宅稅率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仍需提出申請始能適用房屋自住及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按月計徵,早申請早享受,地價稅需於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審查符合即可自當年度起享有自用住宅稅率之優惠,逾期申請,自次年才能適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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