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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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5月正逢申報繳納稅捐旺季,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地方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帳務人員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集中)隔離或檢疫時,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表示,下列地方稅繳款書可適用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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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小姐詢問,近期同時申報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因面積已超過都市土地限制3公畝,且未填具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不知稅處將如何核定自用住宅之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之適用上限,可填具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依自行選擇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惟如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未擇定也無須擔心,稅捐機關會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的適用順序從優核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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