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先生詢問,他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父親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未設管理人,他不願與其他人有牽扯,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是否可行?

該處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如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者,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今張先生個人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按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依張君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額,惟此筆土地,如有未納稅額,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切割與其他共有人之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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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之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所以,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兩處或多處不同轄區(縣市)之土地,應就近向任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其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申報人不用分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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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之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後再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作衡量,以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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