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另外因逾期檢驗經交通裁決單位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指出,多數車主尚不知此一處罰規定,仍將欠稅或已註銷車輛開上路,而在接到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才大驚。事實上不只違規行車,車輛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仍應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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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汪先生表示,他想向政府機關承包工程,看到政府機關的招標文件有所謂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的開口契約,因此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此類契約有關印花稅的規定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開口合約,泛指已經簽約並訂定大原則,但只要其中一方有異議仍可變更內容的彈性合約,特別適用於期限較長、或合約期間變化多的情況。此種合約雖在政府採購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一般政府機關所發包的開口合約,均係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案,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而契約價金之給付,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或於處理各類小額修繕工程或突發、緊急、天然意外事故等修繕工程時,用以節省繁複的行政程序,達到快速修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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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蔡先生臨櫃詢問,日前收到其位於○○路建物之房屋稅單,但該屋已於半年前拆除,蔡先生又問,拆除的房屋還需要繳納房屋稅嗎?另外,該如何辦理才不會再收到房屋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稽徵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由民眾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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