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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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