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於法定期限內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稅款時,係以執行法院為受退稅人,執行法院再重新分配給債權人,並非直接退稅給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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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止逃漏印花稅捐,該處訂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鎖定營造工程、水電供應及醫院等相關行業,分組同步進行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呼籲業者應主動自行檢視,以免被查獲時遭處鉅額罰鍰。 

稅捐處表示,印花稅為機會稅,其性質與底冊稅不同,有無貼花端賴檢查;基於增裕庫收、防杜逃漏、健全稅制,選定轄區內營造業,土木、建築、機電、道路、景觀、環境保護工程業,建物裝潢、建築服務、清潔服務,廢棄物清理處理業、補習班、養護所等列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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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本市旗山區的黃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房屋並無營業且房屋稅也是按住家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申請制,納稅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之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限期前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可繼續享用,不必逐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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