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本市旗山區的黃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房屋並無營業且房屋稅也是按住家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申請制,納稅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之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限期前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可繼續享用,不必逐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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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方式移轉,不管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您,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是以應儘早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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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契稅申報書表均加附契稅申報書附聯,方便民眾辦理契稅申報時一併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請善加利用。 

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置房屋後,常會委託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辦理契稅申報事宜,以為登記過戶完竣即可,因不知前屋主有營業設籍於該址,而忽略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致房屋稅被課徵營業用稅率。該處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契稅申報書表加附契稅申報書附聯,輔導新購置房屋納稅義務人即時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並於該附聯加註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辦期限,作雙重輔導,請民眾或受委託代理申報契稅人士多加利用。若有不明瞭或疑義,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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