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故法院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必須先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查無欠繳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後,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 :07-66120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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