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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COVID-19疫情擴大限制措施,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或其他場所(域),其關閉及停業期間房屋稅將由該處主動核定及減徵,免由納稅義務人申請。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即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房屋稅負,已函請市府各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休閒娛樂場所(如舞廳、酒吧、俱樂部、養生館、護膚店、指壓按摩場所、理容院、KTV、MTV、保齡球館、撞球場、健身中心、網咖、電子遊戲場等及其他類似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如展覽場、電影院、展演場所、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及其他類似場所)、教育學習場域(如社區大學、訓練班、K書中心、社會教育機構、日間照顧中心等及其他類似場所)之業者清冊,將依財政部本(5)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主動依清冊或查得資料,辦理其停業期間之房屋稅稅率由營業用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課徵,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倘核有溢繳稅款者,亦將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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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營利事業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將可減免房屋稅;此外,針對受疫情衝擊無法如期繳稅的民眾,將從寬受理民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高市稅說明,針對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屋主可向該處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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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新冠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全國提升防疫警戒,飯店旅館業住房率大受影響,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積極協助業者減輕房屋稅負,除主動依市府觀光局通報停、歇業之飯店及旅館業者資料辦理房屋稅適用較低稅率外,並於本月17日發函請旅館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如因疫情影響縮減營運規模或停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使用情形變更,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可省3成房屋稅。

高市稅處表示,其他餐廳或商店等營業用房屋,如受疫情影響縮減營業規模,也可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適用較優惠稅率,節省荷包。特別提醒,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並「按月」課徵,記得要在30日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後續恢復使用時,也要記得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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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0年6月2日24時前,惟110年6月1日至110年6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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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持續延燒,消費停滯各行各業面臨嚴峻考驗,尤其觀光、旅宿、餐飲等產業營運陷入困境,面對雪崩式的衝擊,高雄市政府提供稅務協助,與業者齊心抗疫共渡難關。
   為協助業者減輕負擔,高雄市政府針對停、歇業之飯店旅館,主動調降稅率1%,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其他餐飲、商圈商店等停、歇業之中小企業,也同樣主動輔導辦理減徵,減輕業者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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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已寄出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1日當日直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倘民眾仍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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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持續影響人民生計,且又遇到綜合所得稅申報,為減輕民眾繳納稅賦的壓力,如有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繳納者,視其影響原因可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或延、分期繳稅。

高雄市稅捐處針對上述緩繳規定,提出更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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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少民眾購屋後未立即入住,此類空屋房屋稅應如何課徵呢?

該處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核課自住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等不同稅率,房屋無論有無居住使用皆需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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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除以現金臨櫃繳稅外,還可以透過行動支付,方便民眾繳納稅款!

民眾收到繳納通知書後,如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及繳稅銀行APP等15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立即辦理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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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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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於繳納期間內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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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期房屋稅於今年5月1日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為主動服務民眾,將於房屋稅開徵期間舉辦3場「與民有約」活動,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提供稅務諮詢與協助,民眾可善加利用。

高市稅處說明,今年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9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繳納期限至今年5月31日,該處納保官分別擇訂5月5日、12日及28日上午9:30至11:30於所屬三民分處、小港分處及大寮分處舉辦「與民有約」活動,民眾如有稅務方面疑義或問題,歡迎前往洽詢,納保官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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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110)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該處說明,本年期開徵的房屋稅所屬課稅期間是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3日全數寄出,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透過電話、語音專線(02-2745-5880)、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或親自至該處所屬12個分處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收到稅單後請依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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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開徵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繳款書已於110年4月23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多加留意。

市稅處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向該處所屬分處或撥打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 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利用上述憑證(金融憑證除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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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房屋拆除後,並未即時向稅捐機關申報,等到收到房屋稅單發現房子已經拆除還要繳稅,才提出申請,該房屋只能自申報當月起停止課稅,申請註銷稅籍前的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即可准自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才可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影響權益甚大,請民眾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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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顧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弱勢族群,政府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子出租,只要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就可享1.2%的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且不會列入出租人之自住房屋全國3戶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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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權狀之房屋,很多民眾誤以為不用辦理繼承,日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的名字,形成諸多困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往生,該房屋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檢附繼承系統表(如有拋棄繼承權者請附拋棄繼承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連同申請書向該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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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每年例行的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自2月1日起全面展開,預定清查期間至11月底止,清查重點包括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及新、增、改建房屋等項目。

該處說明,將加強查核房屋現況與稅籍資料是否相符,不符者將依規定改課,並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民眾對核課內容如有疑義,可向該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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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的使用情形,不僅會影響房屋課稅,還會影響地價稅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尤其是營業用改住家用),為了自己荷包著想,請記得應儘速向稅捐單位機關申請變更使用情形!

舉例來說,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作住家使用時未即時向稅務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亦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相關營業登記等,造成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因該房屋未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坐落土地將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出售時土地增值稅亦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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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慈善機構的陳先生詢問,基金會持有的房屋已申請減免了,為何今年仍收到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該基金會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因為基金會取得該房屋後,未即時申請減免,經輔導後才提出申請,依規定應自申請之當月份起減免,申請日以前月份,仍要課稅,因此該基金會會收到申請前月份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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