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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0年6月2日24時前,惟110年6月1日至110年6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市稅處特別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故6月2日以後繳納本年房屋稅者,會被加徵滯納金,請民眾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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