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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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高雄市政府為服務及照顧弱勢,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依據106年12月6日總統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修正條文,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和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已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誌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而且不受3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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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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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洽詢,為何已核准的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被取消免稅資格,並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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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用表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的免徵牌照稅車輛,因無法通過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是否會被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增訂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在親等方面,如果車主與身障者非屬本人或配偶,或兄弟姐妹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即不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新規定。民眾以表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的免稅車輛,因不符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會被稅捐機關取消免稅,若該民眾未到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按期繳交使用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會有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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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日前有民眾打電話至稅捐處,因為太忙忘記是否繳納,也有民眾找不到稅單無法繳納,這些問題都可透過使用牌照稅查繳稅系統服務e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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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4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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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如未收到稅單者,請向該處暨各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或於開徵期間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的 ibon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單筆稅額限2萬元以下)。此外,阿蓮、內門、茄萣、茂林、六龜、桃源、那瑪夏等7個行政區的在地鄉親,可就近至當地區公所以「公路監理自助櫃檯」自行補印繳款書,更能減少洽公時間及行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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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7)年度使用牌照稅於4月開徵,為便利未收到或稅單遺失毀損的民眾,開徵期間民眾可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的 ibon機),輸入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及憑證PIN碼後,即可查詢並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單筆稅額限2萬元以下),開放列印期間自107年3月27日至5月2日止,24小時服務不打烊,方便又省時,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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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中,就汽缸總排氣量是有條件限制。

自104年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部分,不予免徵,仍須繳納差額,例如,甲君所有車輛為3,000cc,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5,210元,可減免稅額為11,230元(2,400cc全年應納稅額),所以甲君107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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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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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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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汽車將予報廢,卻未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報廢手續,隨意棄置路邊,因車輛未辦理車籍註銷手續,依規定使用牌照稅仍持續計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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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因此,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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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果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毋需每年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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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前來詢問,他太忙了,忘記繳納105年度使用牌照稅,除了要繳納原欠繳牌照稅款及滯納金外,為何還要繳納罰鍰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所有之車輛,需繳納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及10月1日至31日),如未按期繳納,逾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交通違規經舉發、運用路邊停車收費資料等)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鍰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鍰罰;罰鍰如全數繳納,可依法退還繳納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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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因出外工作,未居住戶籍地,並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為什麼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因此,該處提醒民眾,若未居住戶籍地,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通訊地址,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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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的車主,因其愛車原向交通管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後來改設座架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被查獲,經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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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然人車主(非公司行號之車主)如未居住戶籍地,可攜帶車主身分證、行照及印章(委託代辦者應提供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至監理機關填寫「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申請增設通信地址 ;或將申請書交由地方稅捐機關代為轉送,爾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將依增設之地址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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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可委託代辦),如新車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保護自身權益,可以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新車主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可由原車主(出售人)檢附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及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惟在註銷前該車輛如有欠使用牌照稅或罰鍰等相關稅費,必須先繳清。牌照一經辦妥註銷手續,即不會再收到稅單及相關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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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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