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然人車主(非公司行號之車主)如未居住戶籍地,可攜帶車主身分證、行照及印章(委託代辦者應提供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至監理機關填寫「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申請增設通信地址 ;或將申請書交由地方稅捐機關代為轉送,爾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將依增設之地址寄送。
  

該處進一步表示,各年期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且係依查獲次數予以累罰,罰鍰不輕,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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