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開徵,倘各年期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且逾滯納期滿未繳,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常有車主雖然已經補繳稅款,但因為是在被查獲日之後才繳納欠稅,所以仍然會被處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記得要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若尚未繳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站申請補單繳納,欠稅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受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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