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蔡小姐所有土地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房屋為兄所有,經該處否准其所請,質疑已辦竣戶籍登記,全家都居住該房屋且無出租並作為住家使用,為何不能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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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李先生聽說土地重劃可以減免地價稅,詢問要如何辦理?
稅處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辦理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地政機關會將重劃土地名冊送稽徵機關,稽徵機關則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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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分三步驟,為保障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其規定不可不知。
步驟一:納稅義務人收到載有應納稅額之繳款書,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可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其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繳稅款,稽徵機關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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