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來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有增加之趨勢,民眾如以其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雖於網路銷售貨物,惟若該營業登記之場所,設有辦公室、或擺放其所拍賣之商品供消費者登門選購、或有做營業倉庫使用之情形,營業之部分其房屋稅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則依其房屋稅營業面積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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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發達電子交易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承攬或買賣動產契約日趨增加,該等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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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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