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稅捐處詢問,可否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協助債權人的債權能儘速獲得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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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太太來電詢問若未攜帶國民身分證可否臨櫃代理其丈夫及未成年子女申辦全家之所得及財產相關資料,還需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至稅捐機關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依規定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俾確保個人課稅資料之安全;父母臨櫃查調未成年子女所得、財產相關資料,除應檢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外,尚需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如由父或母代為申辦時,則需檢附另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若未成年子女無身分證時,則可用戶口名簿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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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如果因故交易不成,除司法裁判外,須經買賣雙方同意後,才能「撤銷申報契稅」。
稅處說明:申報契稅後,買賣房屋交易不成時,買方要儘快會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契稅;否則,除日後找不到賣方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外,恐因形成契稅欠稅問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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