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是否可以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營業牌號,也沒有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此類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的基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可以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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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小姐來電詢問,同樣是法院出具之憑據,為何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不用繳印花稅,而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卻要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同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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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詢問,我父親剛過世,在高雄市留有一棟房屋是沒有權狀的,兄弟姊妹說好均抛棄不要,由母親繼承,不知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是必須在楊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稅捐處辦理繼承更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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