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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分三步驟,為保障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其規定不可不知。
步驟一:納稅義務人收到載有應納稅額之繳款書,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可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其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繳稅款,稽徵機關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步驟二:納稅義務人收到復查決定書後,如仍不服該復查決定,應自行政處分送達(復查決定書等)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步驟三:訴願人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順序及法定期限,以免逾期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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