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於住宅大樓地下室增購1個停車位,所增加土地因未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李太太持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單前來詢問,為何5月份增購的地下室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稅,而原有的停車位卻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稅?經該處查明後向其解說,因其原有停車位於3年前購屋時即併同主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嗣後增購停車位所增加的土地持分卻未再提出申請,依規定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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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是否還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部分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原供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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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之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因此土地稅法訂有特別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2‰課徵地價稅,其餘按6‰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取得者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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